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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加强本科生国际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校学生〔2019〕1号)

发布者:  时间:2021-04-30 15:36:1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郑州大学一流大学建设目标,为推动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工程和国际化战略推进工程,进一步加强本科生国际教育交流,实现2020年本科生海外访学比例10%的目标,为国家培养具备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选派计划(即“双千计划”)和优秀本科生外语水平提升计划。

第二章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选派计划

第三条本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本科生在校期间赴海外访学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本计划以奖学金的形式资助优秀本科生赴海外进行短期和中长期交流访学。

第五条短期访学主要形式为国(境)外名校寒暑假课堂项目,学生派出时间原则上为2周以上。学习内容包括语言类课程、文化课程和学分课程等。项目经费原则上由学校、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本人按照各1/3的比例共同承担。学校资助奖学金最高标准为:亚洲地区3000元/人/次,亚洲以外地区10000元/人/次。

第六条 中长期访学主要形式为国(境)外大学学期访学项目,学生派出时间为3个月以上。项目经费原则上由学校、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本人按照各1/3的比例共同承担。学校资助奖学金最高标准为30000元/人/次。

第七条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选派计划由学生处牵头负责,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各院(系)共同组织实施。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以下事宜:

(一)学生处负责组织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项目的立项、派出学生的审核、国际交流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海外访学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学分转换工作。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校际协议的审核工作;协助派出学生和带队教师办理出国(境)手续;负责协同学生处和院(系)开展学生行前教育。

(四)院(系)负责结合专业特色设计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项目;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访学院校签署校际合作协议;负责派出学生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派出学生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其他与本科生工作相关的单位也可组织策划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项目,参照院(系)项目实施方法执行。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自行策划组织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项目,填写《郑州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双千计划”资助项目申请书》交学生处申请立项。短期访学项目团组预期规模需达到10人以上,支持和鼓励各院(系)跨单位联合申报,支持和鼓励已与国(境)外高校有实质性本科生交流合作关系的院(系)申请加入“双千计划”。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依据工作实际提交项目申请,学生处组织评审小组每年3月和9月开展评审立项,已立项项目按期执行完毕后可以申请再次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立项后未执行或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管理不善的项目,下一年度停止资助;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事故的,立即停止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于项目执行完毕后向学生处提交项目总结,不断改进和提升项目执行能力。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后,各单位负责按规定选拔、推荐派出学生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处组织评审小组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最终确定选派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项目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参加短期访学项目的学生平均绩点应在2.7(四分制)以上,参加中长期访学项目的学生学习成绩平均分在85分(百分制)以上或平均学分绩点在3.0(四分制)以上。

(三)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应为我校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四)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英语成绩达到四级430分以上或者外语成绩达到所参加项目设定的语言要求。

2.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语、法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0分,德语、法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

3.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五)符合立项项目具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目标,优先资助学校重点建设学科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过重要表彰或者有突出科技创新能力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郑州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双千计划”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生成绩单复印件;

(三)外语成绩证明复印件;

(四)国外访学学习(实习)报告;

(五)学生证复印件和学生护照出入关证明页复印件。

第十六条 未满足奖学金资助标准的学生,可以自费参加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第十七条优秀本科生海外访学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访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在访学学生收到国外大学的正式邀请信后,所在院(系)应合理安排其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在派出前对访学学生进行行前教育;指导帮助学生办理出国手续;在访学学生派出后,密切对学生指导和检查,定期保持联系;做好学生按期回国工作;访学学生回国后,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参加中长期访学项目的学生派出前应当充分学习《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赴外校学习交流管理规定(试行)》《郑州大学本科生异动学习成绩认定转换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所在院(系)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行前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学生出国(境)访学期间,应遵守我国和访学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两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违反校规校纪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出国(境)访学期间,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统一为学生办理保险,并指定专人负责出访学生的安全管理、思想稳定等工作。

第二十条访学学生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因故需要提前或延期回国的,应提前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访学学生应按协议约定完成学习计划,按期回国。访学形式为课程学习的学生,还应提交国(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单;访学形式为其他方式的学生,应提交国(境)外学校出具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计划完成国际交流项目返校后,经学校审核,为符合要求的学生发放奖学金。学生在国外访学期间违反我国和访学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或者所学课程数达不到要求,或有不及格课程者,不予发放奖学金。

第三章 优秀本科生外语水平提升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本计划旨在让更多本科生在校期间能够顺利参加各种国际访学,以奖学金的形式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外语水平考试。

第二十四条 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标准的在校生,可申请获得1000元~3000元不等的外语学习特别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外语学习特别奖学金由学生处组织评审小组根据当年实际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审和发放。具体按照学生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年为本科生国际交流工作提供经费支持,经费来源为学校专项经费资金、学生处勤工助学基金、校友会社会捐赠配比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奖学金和一次外语学习特别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