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文件精神,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经学校研究,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是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事业收入经费;
(二)各级政府设立的奖、助学金;
(三)社会机构、团体和个人等面向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
第三条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二)学业助学金(含优秀学生奖学金、国际教育交流奖学金等校内奖学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助学金;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无息借款;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困难补助;
(七)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活动等。
第四条学生资助经费使用应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其中:
(一)各级政府奖助学金的支出,按照相关奖助学金的拨付文件和评选办法,设立独立账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经公示后,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二)社会机构、团体或个人面向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按照《郑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支出;
(三)学业助学金,按照学校有关评选办法,经公示后,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按照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文件支出;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助学金,由学生处按月制表发放;
(六)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支出,由学生处审批。
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资助标准的机制,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确保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资助经费分类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其他有关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